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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網址:印尼妻攜30萬落跑,夫燒炭逼父借錢險害子送命|

看完覺得有點扯,不過,有一段話我卻不是那麼認同。
即使早期荒唐,難道就可以為此人所做的任何事做定論?
引用新聞一段話:「鄰居聽到男子荒唐的行為,卻一點也不感意外,
鄰居表示,『他年輕的時候很不像話,在外面混被關過啊!』」

針這件事,我當然覺得很誇張,但就動機而言,並不是為惡,只是使用的方式極不妥當。
應該不會為了30萬,再跟老爸借6萬去國外找人。
所以個人偏向當事人是為了老婆去的,可見有某程度的感情。
可惜手段極為不佳,導致這則新聞的發生。

就個人而言,發生此事不能歸咎於當事人以前被關過吧?
雖然行為是可以預測,卻不能這樣簡單把人貼上一個標籤,然後合理他其所作為。
由於他以前很不像話,還被關過,所以現在差點害死孩子這件事是很正常,這什麼鬼邏輯!
或許,是新聞報導太簡單,以致於我誤會該鄰居真正想表達的意思。
鄰人只是想表達,發生此事並不讓人意外,因為主角年輕時就一直做這類的事情,還曾因此入獄過。
但若非我所想的這樣,隔壁鄰居給人的感覺就不舒服。
隨便就給人貼上ooxx的標籤,就像我前一篇談人言可畏那樣。
任意發表言論,而不考慮當事人的感受,這是很差的態度。
(嗯!關於這點,我想我應該要認真反省才是。)

任性歸任性、誇張歸誇張,重要的應該不是這件事情吧?
孩子目前是否平安?是否有機構能協助當事人找尋妻子,這個應該才是重點吧?

感覺不是很舒服!就像被人落井下石一般,過去的事,還被人拿出來提。
誰沒有過去?誰不曾犯錯過?罵罵過去就算了,怎麼連現在也一起丟進去?
再者,我還只是很寬的標準談這個,如果就某些層次而言。
當我們完全沒犯過無知的過錯時、沒犯過道德上瑕疵時,我們才有完全資格去丟他石子。
誰可以丟石頭故事,出自聖經約翰福音八章1—11(不過,我不是教徒,完全道聽途說)
不過,我覺得有段話說的很好!
引用 胡忠銘牧師 在<丟石頭之前>段落:
「你們不要論斷人,免得你們被論斷,因為你們怎樣論斷人,也必怎樣被論斷;
你們用甚麼量器量給人,也必用甚麼量器量給你們。為甚麼看見你弟兄眼中有刺,卻不想自己眼中有樑木呢?
你自己眼中有樑木,怎能對你弟兄說:『容我去掉你眼中的刺』呢?你這假冒為善的人!
先去掉自己眼中的樑木,然後才能看得清楚,去掉你弟兄眼中的刺。」(馬太福音七章1-5節)

關於這段,很嚴肅地告訴我們,我們應當思考批評他人之前,我們是否沒發現自己眼中的樑木。
(註:這根本就是在說我嘛!XD)
相關思考:丟石頭之前
     誰可以丟石頭?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變調的聖言 -- 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,誰可以先拿石頭打她
     你們當中誰是沒罪的,誰就可以用石頭扔他
     

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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