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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- - 以下為原文 - - - 

疑妻外遇怒告 姦夫竟是「她」

更新日期:2007/09/21 04:39 記者: 陳佳鑫/台北報導

周姓妻子因為遭到家暴訴請離婚,莊姓丈夫得知妻子有位蔡姓好友,因而認定蔡是其妻的外遇對象,因此提起通姦告訴。詎料,蔡其實只是一名表現男性化的女性,莊知悉後竟還認為她是「雙性人」,竟要求醫師鑑定,蔡女氣爆,反要控莊某誣告等罪。

蔡姓女子的名字乍聽之下,一般人多會認為是男性,因其養父母希望有個男孩,所以才取男性化名字。且她打扮十分中性化,甚至讓人覺得有點像星光大道參賽者「戴安娜」的味道,但從其皮膚等細節觀察,還是可看出是名女性。只是,檢方告知蔡是女性後,莊竟不相信,還說他有正當理由相信蔡與其妻通姦,蔡女是「雙性人」,搞得檢方一頭霧水。

其後法院審理這起誣告官司,莊又要求法官同意請婦產科醫生鑑定蔡女的生殖器有無男性特徵,但遭到法官駁回。

莊姓男子與周姓妻子結婚多年,但兩人感情不睦,九十四年間,莊數度痛毆周女,周女憤而向法院訴請離婚,但最後離婚未成。

法院審訟期間,莊某得知周女一直向一名蔡姓人士(即蔡女)訴苦,但卻不知對方是誰,竟認為與妻子婚姻出狀況,是蔡介入其婚姻,在聽聞蔡的男性化性名,更加認定蔡是妻子的外遇對象,提起通姦告訴。

事實上,蔡某根本是一名女性,檢方偵查後,認為周女無同性戀傾向,莊某只因蔡女為男性化姓名即認定為通姦,處分不起訴。

蔡女事後則反控告莊誣告,並指控莊把她信託在周女名下的餐廳股權隨意出售讓予,涉及背信罪。

但法官認為,莊某誤認蔡女為男性且與其妻子相姦,提起通姦官司,並非惡意構陷入罪,故判決無罪,至於背信罪部分也因罪證不足,獲判無罪。


- - -     原文完    - - - 
引用網址: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70920/4/kx51.html

原本也沒什麼,只是新聞一件!
但後來看到法官的判決,真讓我覺得!法官的理由(或者由媒體表達的內容)很讓人傻眼。
非惡意構陷入罪!
沒有經查實就隨意告訴他人,還理直氣壯用未經證實的理由辯駁,這樣不算惡意?
即使不算惡意,也應該予以幾週的兩性教育,針對兩性關係的語言和態度還有認知上的加強!
另外,未經查證就說蔡女和妻子通奸,在被告知後又稱蔡女是雙性人,這樣真的不算惡意?
這樣不算汙損他人名譽嗎?沒有證據就說別人,以此下的判斷還不算惡意?

就蔡女的角度來看!聽人訴苦也就算了,居然還要背上與他人妻子通奸,還要加上「雙性人」的子虛烏有的罪名。因為蔡女穿著跟名字很中性化,就可以簡單當作沒事、誤會了事?就可以稱莊男『無惡意』??


如果法官判莊男無惡意的理由是基於上述,那麼某程度上,法官也有一些態度讓我覺得可議!
人是的確需要被體諒的,但不能只體諒或偏坦一方。
就像我之前,被認為很娘,甚至,還有人認為我很喜歡把自己搞的很娘。
我想說,我被認為很娘,也不是我願意的,我只能說,可能我以前學習的態度或者表現的態度不對/不好,
但我也努力在改進某些別人認為很娘的氣質或行為,重點是,我並不喜歡把自己搞的很娘。
我舉動比較中性化,氣質比較溫柔,所以就可以把一些罪名丟到我頭上?甚至拿我的特質開玩笑?
男生長的比較秀氣,舉動比較斯文就一定弱不禁風?有斷袖僻?
女生長的比較中性,舉動比較大刺刺,就一定是個T?一定是男人婆?
針對某些刻板印象而來的判斷,會讓人質疑其公正性吧?

我真的認為你有罪,但結果是我搞錯了,這樣叫非惡意構陷入罪?
那麼,我講一堆跟事實相關,但不是真相的內容,我真的認為你有罪,結果真相不是我講的這樣,是我搞錯了,
那麼我也可以說我非惡意構陷入罪囉?我不是故意的~~~~~
誣告是惡意構陷入罪!但莊男這樣真的不算惡意構陷入罪?

硬是要蔡女背上「通奸」罪嫌不算惡意構陷入罪?

我不懂法律,我邏輯也不好!
但如果我是蔡女,我會氣到不行。
只因為我的名字還有外觀,所以我被人惡整是活該的?

我只是聽人訴苦,居然還被告通奸,檢察官都說明我的身份了,莊男還不信,硬要去檢查!驗明正身。
分明就是找碴!沒查證過就隨便告!這樣還不算誣告?

老實講,如果我是莊男,我氣在頭上,我當然會做出不理智的舉動!我相信!我會。
但事情絕對不是『告完就算』,又不是飛彈,可以射後不理。 
如果告一告發現自己告錯!那麼也要有相當的代價去補償別人。
後面這點,其實現在很多人都做不好,包括我也是。
以為事情過了就算了。
但蔡女怎麼想?

法官的做法雖然是就事論事!談的是法跟理!
當然這也跟媒體報導內容深度有關!所以太直接下定論說法官怎樣怎樣也有失偏頗。
不過,個人覺得,還是要考慮一下公平性以及常反省自己,是否有被偏見、刻板印象誤導,導致下錯判斷。

小時候,其實我很在意我的特質,雖然當別人拿我的特質來開玩笑時,我常表現的不在意或者開玩笑開回去!
但其實我真的很在意!所以,當看到這則新聞時,下意識就是覺得不應該藉由蔡女個人特質,就可以說莊男『無惡意』
就算不是故意造成別人精神上、財產上的損傷,但造成別人的損害這個是事實不是嗎?
難道就可以不做適當的補償?

公平,不應該只是表面上的公平。
除非已經公開『偏坦』,突顯社會的『不公平』、或者表明司法上的『跼限性』

題外話,最近又開始抱怨了。XD
糟!又跟大學一樣!
我要改進。  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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